賽事公告

1119週末測驗賽賽程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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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臺北市田徑週末測驗賽競賽規程(第四場)

一、宗    旨:為積極推廣田徑運動,提高田徑技術水準,培育田徑人才。
二、依    據:北市體競字第11130051591號。
三、指導單位:中華民國田徑協會。
四、共同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體育局、臺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
五、競賽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 11 月 19 日 (星期六)。
六、競賽地點:臺北田徑場(臺北市敦化北路三號)。
競賽分組與參加資格
    (一)學校組歡迎本市及北區其他縣市學校組隊參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.國小女生組   2.國小男生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3.國中女生組   4.國中男生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5.高中女生組   6.高中男生組
    (二)公開組歡迎對田徑運動有興趣者報名參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7.公開女生組   8.公開男生組
參賽辦法:
    (一)報名日期:自111年 11月 1 日至 11月 10 日止。
    (二)報名手續:請至 http://www.tmtfa.com.tw 報名,各單位於網路報名完成後,須列印報名資料,並加蓋單位印章及承辦人職名章(個人組請自行簽名確認),將(1)報名表,掃描或拍照成電子檔,email至taipeiaa8@gmail.com,主旨:○○單位報名111年臺北市田徑週末測驗賽(第四場)報名資料
    (三)報名費用:免報名費
    (四)各單位每項報名人數不限,每人限報3項(接力除外)
    (五)學校單位請以校名報名參加,校名以8個字為限。
    (六)報名問題:如有任何報名問題,歡迎來信客服信箱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jordan0327@gmail.com
    (七)臺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,競賽承辦人:吳小姐0917-273852
        聯絡地址(10699)臺北市敦南郵局第228號信箱
競賽項目:
組 別 項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目
國小女 跳高、跳遠、鉛球(2.73Kg)壘球擲遠
100公尺、200公尺、4x100公尺3000公尺競走
國小男 跳高、跳遠、鉛球(2.73Kg) 壘球擲遠
100公尺、200公尺、4x100公尺3000公尺競走
國中女 跳高、跳遠、鉛球(3Kg)、鐵餅(1Kg)、標槍(500g)
100公尺、200公尺、400公尺、1500公尺、4x100公尺、
國中男 跳高、跳遠、鉛球(5Kg)、鐵餅(1.5Kg)、標槍(700g)
100公尺、200公尺、400公尺、1500公尺、4x100公尺、
高中女 跳高、跳遠、鉛球(4Kg)、鐵餅(1Kg)
100公尺、200公尺、400公尺、1500公尺、5000公尺、
4x100公尺
高中男 跳高、跳遠、鉛球(6Kg)、鐵餅(1.75Kg)
100公尺、200公尺、400公尺、1500公尺、5000公尺、
4x100公尺
公開女    跳高、跳遠、鉛球(4Kg)、鐵餅(1Kg)
100公尺、200公尺、400公尺、1500公尺、5000公尺
公開男    跳高、跳遠、鉛球(7.26Kg)、鐵餅(2Kg)
100公尺、200公尺、400公尺、1500公尺、5000公尺
十、比賽規則: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公佈最新田徑比賽規則。
十一、附則:
  • 檢錄時間:徑賽:各項比賽時間30分鐘前。
田賽:各項比賽時間40分鐘前
  • 檢錄地點:徑賽:臺北田徑場1樓大門前(檢錄處)。
          田賽:直接於各項比賽場地檢錄
(三)徑賽編配由本會競賽組依參賽人數及成績以電腦編排之。
  (四)接力棒次表:無須提交棒次表,各單位接力隊員於賽前30分鐘逕行至檢錄
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處集合點名。
  (五)大會有權將此項比賽之錄影、相片及成績於世界各地播放、展出、登錄於
相關網站或刊物上參賽者不得提出異議。
  (六)保險:本會在現場將有必要的緊急醫療救護,對於本身疾患引起之病症不
    在承保範圍內,公共意外險只承保因意外所受之傷害理賠。大會為本次活
    動針對所有參賽者投保每人新臺幣300萬元之公共意外險
     (細節依投保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,姓名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證號正確填
      寫,避免影響保險權益)。
十二、獎勵:本比賽不頒發獎牌獎狀
十三、申訴:
  (一)競賽爭議:
1.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,以裁判員之判決為依據。
     2.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,得用口頭向裁判長申訴外,並需依照本規程
       之規定在紀錄組成績公佈後三十分鐘內,以書面申訴書向大會仲裁委員
       會提出申訴。
  (二)申訴程序:應以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的申訴書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正式提
      出,並以仲裁委員會的判決為終決;提出申訴書時須先繳交保証金新台
      幣叁仟元,若被仲裁委員會議決不成立時,得沒收保証金充作大會經費。
  (三)資格認定:若選手資格有疑問時,參加單位須備在學証明或相關證明以
      備查驗。申訴需在檢錄結束前向競賽組提出,並提供相關證據資料。
  (四)比賽進行中,各單位領隊、教練、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。
十四、罰則:
  • 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,經查屬實者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所有
比賽成績。
  (二)參賽選手如有不服從裁判判決及行為不檢者,經裁判長判決得取消其比賽資格。
十五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本會得修訂公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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